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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院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的有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院对外交流日益频繁,院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逐渐增多,为进一步精简院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增强我院工作的协调性、有序性和规范性,提升我院公务接待水平,展示我院良好风采,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院领导重要公务接待活动安排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执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等主管部门领导视察按高半格接待,省内外业务部门领导来访按对等接待的原则。达到精简公务接待,使院领导从不必要的事务性活动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发展的要求。

二、出席范围

(一)院领导出席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的范围

1. 国家领导人来我院视察工作,院领导全部参加;

2. 国家部委司级以上领导视察,院主要领导及相关院领导参加,国家部委处级领导来访,由相关院领导参加;

3. 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视察,院领导全部参加;

4. 省委、省政府等主管部门厅级领导视察,院主要领导及相关院领导参加,处级领导来访,由相关院领导参加;

5. 院士或国内外知名专家来访,院主要领导及相关院领导参加;

6. 省内外其它部门领导、同行来访,院领导对等接待,由相关院领导参加;

7. 重要的涉外、涉港澳台活动,由相关院领导参加;

8. 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其他重要活动,按活动要求,由相关院领导参加。

9. 重要的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参加或相关专业院领导参加或分工联系院领导参加。

(二)院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处级以下领导来访和正常的业务、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报批程序

(一)拟请院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主办部门要提前3至5个工作日报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按程序统筹协调安排。

由处、所(中心、实验室)承办的较为重要公务接待,要提前3至5个工作日报分管院领导。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各处、所(中心、实验室)不得直接邀请院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各所(中心、实验室)研究室不得直接邀请院领导出席公务接待活动。未经院办公室协调安排的活动,院领导原则上可不出席。

(二)邀请院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接待活动,由院办公室统筹协调,提出建议,经院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主要领导审定。

(三)未明确需要哪位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由院主要领导审定。

(四)院领导不能出席应该参加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其委托其他院领导参加。

(五)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第一时间向院办公室报送活动相关新闻信息、照片、领导讲话等。

四、周密安排

(一)对确需院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及时提供背景资料、活动方案、讲话稿等材料,切实做好重要公务接待工作。

(二)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和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